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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居住权方式有哪些

发布时间:2025-11-26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您询问的“申请居住权方式有哪些”这一问题,核心是明确居住权的合法设立路径,以下为您拆解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方式: 申请居住权主要通过合同设立、遗嘱设立两种核心方式。 1. 若存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:可通过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设立,合同需明确居住权的期限、条件等核心条款,比如父母与子女约定“父母在世期间对子女名下住宅享有居住权”。 2. 若存在遗嘱处分的情形: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订立遗嘱,在遗嘱中指定特定人对其住宅享有居住权,比如老人在遗嘱中写明“房屋由儿子继承,但女儿可居住至去世”。 3. 若存在法院判决的特殊情形:部分因婚姻家庭纠纷(如离婚后无房一方的居住需求)经法院判决的,可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设立居住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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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居住权的处理结果可能受特殊情况影响,以下列举2种例外情形及影响: 1. 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形:若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被转让或继承,新所有权人需继续履行居住权义务(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七十条“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”),但如果新所有权人对居住权不知情且未登记,可能引发“登记对抗”纠纷,导致居住权人需通过诉讼确认权利,延长权利实现时间。 2. 居住权人滥用权利的情形:若居住权人擅自改变住宅用途(如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)或损坏房屋结构,所有权人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九条的精神,主张撤销居住权,此时居住权人的权利可能被提前终止,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 3. 宅基地住宅设立居住权的特殊限制:若住宅为农村宅基地房屋,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“一户一宅”的属性,设立居住权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(部分地区有地方规定),若未征得同意,可能导致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,居住权无法设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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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“申请居住权方式有哪些”的问题,《民法典》对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明确规定,以下结合法条展开分析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:“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” 同时,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:“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” 首先,合同设立是最常见方式,需满足“书面形式+明确条款”的要求,符合第三百六十六条中“按照合同约定”的核心要件;其次,遗嘱设立属于法定补充方式,通过遗嘱指定居住权的,需符合遗嘱的法定生效条件(如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内容真实合法),且参照合同设立的登记规则执行;此外,法院判决设立虽未直接在法条中单独列明,但属于“法律文书设立物权”的延伸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二十九条,生效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,因此也受法律认可。综上,合同、遗嘱、法院判决均是合法的居住权设立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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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居住权时若操作不当,可能导致权利无效或无法实现,以下列举3点常见错误操作: 1. 仅签订口头居住权协议:部分人认为“熟人之间口头约定即可”,但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七条,居住权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,口头约定因不符合法定形式,无法作为设立居住权的依据,最终可能导致居住需求无法实现。 2. 未办理居住权登记:有些当事人认为“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”,但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“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”,未登记的居住权不产生物权效力,若房屋被转让或抵押,居住权人无法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。 3. 遗嘱中未明确居住权核心条款:部分遗嘱仅写“让某人住我的房子”,未明确居住期限、住宅范围等,导致遗嘱内容模糊,后续可能引发继承人与居住权人的纠纷,甚至被法院认定为未有效设立居住权。 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担心自己的操作存在风险,可进一步向我们的律师咨询补救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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